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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記帳士 A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移送懲戒委員會遭停止營業 1 年,請問該停業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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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針對「特定的某個人」,為了解決「某件特定的違規事實」,而單方面下達了一個對方「必須遵守且會改變其權利義務」的決定時,這種行為具備了哪些法律特徵?它會比較接近一種「普遍性的規則」,還是一個「針對性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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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行政行為的本質。懲戒委員會代表國家機關,針對「特定對象」(記帳士 A)與「具體事件」(不正當招攬),單方面行使公權力,並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剝奪營業權利)。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中「行政處分」的特徵:公權力、單方性、具體性、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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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的認定
💡 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命令
規範對象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性)
規制事件 具體事件 抽象事項
法律效果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反覆適用之一般規範
💬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在於針對「特定人」處理「具體事」。
🧠 記憶技巧:特定人、特定事、定生死,就是行政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懲戒處分誤認為是「行政指導」或「內部行政命令」,需注意其是否具備「對外發生法效」之特性。
行政處分六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行政罰法 記帳士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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