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記帳士 A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移送懲戒委員會遭停止營業 1 年,請問該停業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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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針對「特定的某個人」,為了解決「某件特定的違規事實」,而單方面下達了一個對方「必須遵守且會改變其權利義務」的決定時,這種行為具備了哪些法律特徵?它會比較接近一種「普遍性的規則」,還是一個「針對性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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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行政行為的本質。懲戒委員會代表國家機關,針對「特定對象」(記帳士 A)與「具體事件」(不正當招攬),單方面行使公權力,並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剝奪營業權利)。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中「行政處分」的特徵:公權力、單方性、具體性、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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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認定
💡 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命令 |
|---|---|---|---|
| 規範對象 |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 — | 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性) |
| 規制事件 | 具體事件 | — | 抽象事項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 反覆適用之一般規範 |
💬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在於針對「特定人」處理「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