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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規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 B 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 C 規範內容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D 規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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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項法規是否「寫得清楚、讓人民看懂」時,我們會關注這則條文的文字敘述、適用的對象以及未來法院如何對其解讀。如果我們改而討論這項法規應該從「什麼時間點」開始發生效力,這是在討論條文本身的文字清晰程度嗎?還是屬於另一個關於法規適用時間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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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重要的基礎概念!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D) 的陷阱,展現了對「法律明確性」與「法治國原則」其他子原則之間細微差異的敏銳觀察力。

法律明確性的「三準則」驗證

在司法院大法官的眾多解釋中(如釋字第 432、521 號等),早已確立了判斷法律明確性(Legal Clarity)的三大指標。首先是理解可能性(規範意義非一般人難以理解);其次是預見可能性(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最後是司法審查可能性(行政行為受法院監督)。這三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審查體系,確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不至於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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