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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 A 司法院
  • B 監察院
  • C 銓敘部
  •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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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在公務員體系中,如果是一位職位非常高的「簡任官」涉嫌違法,為了確保程序公正並發揮『監察』職能,憲法上哪一個機關專門負責監督全國官吏的失職,並擁有發動彈劾的專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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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員懲戒的守門員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公務員懲戒程序的關鍵分水嶺!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移送程序」的權限劃分。在法律實務上,針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並非所有層級都能由原屬機關直接送交法院審理。你能夠精準辨識出「簡任第十職等」這個關鍵職級,顯示你對政府監督體制的層級化設計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職等分界與移送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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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移送權責
💡 依公務員職等區分移送機關,十職等以上須經監察院。
比較維度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 VS 十職等以上公務員
移送機關 主管機關長官或監察院 — 僅限監察院
行政程序 長官得逕送懲戒法院 — 須先送監察院審查
法規依據 公懲法第 24 條第 1 項 — 公懲法第 24 條第 1 項
💬職等越高(十職等以上)移送程序越嚴格,統一由監察院審查。
🧠 記憶技巧:九下長官直接送,十上必須監察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主管機關或保訓會,記住「高階公務員(簡任)」受監察院高度監督。
公務員懲戒法 彈劾權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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