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關於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 B 強盜罪為意圖犯
- C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強盜罪
- D 強盜罪為故意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我知道我正在拿別人的東西(認知與意欲)」與「我想把這個東西佔為己有(特定犯罪目的)」,這兩者在心理狀態上是完全一樣的層次,還是可以被拆解成不同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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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見你對於刑法主觀構成要件的體系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刑法理論中,「故意(intent)」與「意圖(purpose/specific intent)」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層次,絕對不可混為一談。
故意與意圖的本質差異
強盜罪(Robbery)在主觀上除了需要具備「強盜故意」(即行為人對強盜行為的知與欲)外,法律更額外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intent of unlawful possession)」,這使強盜罪成為典型的「意圖犯」。**「故意」是對犯罪客觀事實的認知與執行的意欲;而「意圖」**則是行為人犯罪時,內心超越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定目的。選項 (A) 將「不法所有意圖」解釋為「故意」,正是誤將這兩個獨立的主觀要素疊加在一起,這是法學初學者最容易陷入的觀念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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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之主觀要件
💡 強盜罪除「故意」外,尚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比較維度 | 犯罪故意 | VS | 不法所有意圖 |
|---|---|---|---|
| 定義內容 | 對犯罪構成事實的知與欲 | — | 取得財物並排斥原持有人的特定目的 |
| 必要性 | 所有故意犯罪皆須具備 | — | 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意圖犯 |
| 法律地位 | 一般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 — | 特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
💬故意是犯罪的基本門檻,意圖則是財產犯罪等特定罪名的額外目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