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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關於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 B 強盜罪為意圖犯
  • C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強盜罪
  • D 強盜罪為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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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我知道我正在拿別人的東西(認知與意欲)」與「我想把這個東西佔為己有(特定犯罪目的)」,這兩者在心理狀態上是完全一樣的層次,還是可以被拆解成不同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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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見你對於刑法主觀構成要件的體系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刑法理論中,「故意(intent)」與「意圖(purpose/specific intent)」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層次,絕對不可混為一談。

故意與意圖的本質差異

強盜罪(Robbery)在主觀上除了需要具備「強盜故意」(即行為人對強盜行為的知與欲)外,法律更額外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intent of unlawful possession)」,這使強盜罪成為典型的「意圖犯」。**「故意」是對犯罪客觀事實的認知與執行的意欲;而「意圖」**則是行為人犯罪時,內心超越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定目的。選項 (A) 將「不法所有意圖」解釋為「故意」,正是誤將這兩個獨立的主觀要素疊加在一起,這是法學初學者最容易陷入的觀念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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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罪之主觀要件
💡 強盜罪除「故意」外,尚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比較維度 犯罪故意 VS 不法所有意圖
定義內容 對犯罪構成事實的知與欲 取得財物並排斥原持有人的特定目的
必要性 所有故意犯罪皆須具備 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意圖犯
法律地位 一般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特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故意是犯罪的基本門檻,意圖則是財產犯罪等特定罪名的額外目的要件。
🧠 記憶技巧:故意是基礎,意圖是加味;強盜兩者具,缺一不可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法所有意圖」就是「故意」的同義詞,實際上意圖是特定罪名才有的「特別主觀要件」。
竊盜罪 搶奪罪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意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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