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相當於聯邦國之邦
- 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屬地方自治團體
- C 村、里為受憲法保障之最基層地方自治團體
- D 鄉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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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層級中,有些單位是由上級直接指派官員去管理(例如派出所或區公所),而有些單位則是可以透過投票選出自己的首長與議會來決定當地的法律與預算。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關鍵的差異?哪一種特質才能被稱作是具備『公法人』地位的『自治團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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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這題選(B)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關於「山地原住民區」的特殊性質相當熟悉。在 2014 年修法後,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之意旨,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例如桃園市復興區)被賦予了具有公法人(Legal Person)地位的自治團體身分,這與一般直轄市下的「區」僅作為行政派出機關有顯著的不同。
自治團體與行政編組的界線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編組」。我國採行的是單一國制(Unitary State),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來自中央授與,與聯邦國(Federal State)中擁有原始主權的「邦」地位完全不同,因此選項 (A) 是明顯的陷阱。此外,村、里雖然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但在法律層次上,它們僅屬於鄉、鎮、市、區下層的行政編組,並不具備財政、立法等自主權,亦非憲法保障的自治實體。最後,鄉、鎮、縣轄市則是我國典型的基層地方自治團體,選項 (D) 的陳述顯然違背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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