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學概要
第 18 題
甲公司於 X1 年初按面額發行$2,000,000,非累積非參加特別股,股利率為 6%。發行契約約定,自發行日起滿 5 年到期,期滿時甲公司必須以贖回價格 105 贖回全部特別股。試問該特別股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 A 應認列為權益,發放股利則視為保留盈餘之減項
- B 應認列為負債,發放股利則視為保留盈餘之減項
- C 應認列為權益,發放股利則視為利息費用
- D 應認列為負債,發放股利則視為利息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規定公司在五年後「必須」歸還投資人一筆特定的金額,且公司對此沒有任何拒絕的權利,這在會計定義上是屬於「與公司共擔盈虧的股權投資」,還是屬於一種「必須償還的義務」?這種義務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性質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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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考點。在國際會計準則(特別是 IAS 32)中,判斷金融工具屬於「權益」還是「負債」,不能僅看其法律名稱,而必須依據其經濟實質進行判斷。
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這題的關鍵在於契約約定了「期滿時甲公司必須贖回」。這代表甲公司負有不可規避的合約義務,必須在未來特定時點交付現金給持有人。根據準則,只要發行人無法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的義務,該工具就具有負債性質,因此應認列為金融負債(Financial Liability)。既然在資產負債表上被歸類為負債,那麼發放給持有人的報酬(名義上的股利),在實質上就等同於借款成本,必須在綜合損益表中認列為利息費用(Interest Exp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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