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與乙就甲所有之A地訂立買賣契約,甲保留砍伐A地上B榕樹之權利,而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嗣後又將A地出賣於丙,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B榕樹並非定著物
- 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B榕樹之所有權
- C B榕樹為A地之成分
- D 甲僅得對乙主張其有砍伐B榕樹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如果一個東西(如樹木)必須依附在另一個主體(如土地)上才能生存,且沒有獨立的權利登記,那麼當主體的所有權換人時,這個依附物的所有權通常會如何變動?如果原主人的「私下約定」可以隨意對抗不知道內情的第三買主,法律秩序會面臨什麼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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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物權編與總則編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土地構成部分(Component)與債之相對性(Relativity of Obligations)。在法律上,尚未砍伐的樹木並非獨立的「定著物(Fixture)」,而是土地的構成部分;因此,當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再由乙移轉給丙時,樹木的所有權會隨土地一併移轉。即使甲、乙之間有保留砍伐權的約定,這僅屬於他們兩人間的契約(債權)約定。
土地構成部分與權利歸屬
根據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構成部分在處分時應與土地一併處理。因此,丙在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然也取得了樹木的所有權。甲雖然與乙約定保留權利,但這份契約不具備對世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丙。你正確選出 (B),代表你清楚區分了「對人的債權」與「對物的物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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