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免稅所得?
- A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B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C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
- D 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之交易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捐完整性」的邏輯思考:如果有一筆財富增加,而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明確規定只針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稅,那麼為了確保所有的所得都被妥善納入稅網,政府對於從「公司法人」那裡無償收受的財產,最有可能透過哪一個法源來要求你申報這筆財富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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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稅法上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得稅」與「贈與稅」的課徵界線,你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所得歸類的掌握相當扎實。
營利事業贈與之性質認定
在《所得稅法》第 4 條所列舉的免稅所得中,並不包含「個人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這是因為依據我國稅制,贈與稅(Gift Tax)的課徵對象僅限於「自然人」贈與他人之財產。當贈與人是營利事業(法人)時,受贈的個人所取得的利益,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中的**「其他所得」(Other Income)**,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課稅,不屬於免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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