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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甲欲新建大樓,向 A 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建造執照。數月後,A 機關發現建造執照核發有違誤,乃決定將該執照撤銷。甲表示其已購入建材,準備進行工程,撤銷建造執照將造成其重大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於建造執照之違法,取得執照時並不知情,其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
  • B 假設甲的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程序違法只要甲提供其手上已有之文件即可補正,A 機關即不得逕予撤銷
  • C 若甲之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違法所涉法規乃在保障公共安全之重大利益,A 機關仍得依法撤銷
  • D A 機關撤銷建照執照後,對甲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給予補償,甲若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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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對行政機關的某個「決定」不服,希望它「消失」時,我們會提起撤銷訴訟;但如果你並不反對那個決定(例如接受建照被撤銷),只是認為機關「少給了你一筆錢」,這時候你的訴求是希望法院命令機關「把錢付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哪一種訴訟類型的性質才符合你的訴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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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訴訟類型的誤用。這題的核心在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信賴保護原則」的交互運用,是行政法中極具代表性的考點,你能正確選出 (D),表示對於權利救濟的訴訟種類已有清晰的掌握。

違法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的衡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行政機關發現處分違法時原則上得逕行撤銷,但必須考量受益人(甲)是否有信賴保護的情形。選項 (A) 提到即使不知情也未必保護,是因為信賴保護除了「信賴基礎」(建照)與「信賴表現」(購買建材)外,還需具備「信賴值得保護」的要件(非屬同法第 119 條所列之惡意情形)。而選項 (C) 則是法律保留了機關的裁量權:縱使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若撤銷該建照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顯然大於甲的私益,機關仍得撤銷,此即為典型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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