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場 處理,甲經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7 毫克,乙先被送醫、尚未表示要告甲,丙要帶甲 至警察局作筆錄,甲哀求其子將參加大學聯考,能否隔 2 日自行至警察局報到作筆錄,丙如何處理最 為正確?
- A 丙得依現行犯將甲逮捕,應即解送檢察官
- B 甲雖是現行犯,但所犯為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輕罪,丙經檢察官之許可,可不依據現行犯解送甲給 檢察官
- C 甲非現行犯,丙不得將甲解送檢察官
- D 甲是現行犯,於逮捕後,丙可自行決定要否解送甲給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現行犯被逮捕後,法律原則上要求必須將人移送給檢察官。請你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什麼樣的特例情況才能讓警察「不必」將人解送過去?這個門檻在法律明文中是如何規定其「刑期上限」的?而本案所涉及的罪名,其法定刑度是否落在這個允許例外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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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刑訴法中關於現行犯解送的義務!本題核心在於考查現行犯之逮捕與解送。甲在肇事現場被發現呼氣酒精濃度達 $0.27mg/L$,已跨越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門檻,構成公共危險罪。由於其犯罪行為與發生時間極為接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甲屬於「現行犯」,警察丙依法得不經搜索票或逮捕狀直接予以逮捕。
關於解送義務的法律限制
在實務中,學生常會混淆「得不解送」的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除非所犯為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拘役、專科罰金之罪,或是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已撤回或逾期,警察才具備「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的空間。然而,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並不符合上述「一年以下」的減輕程序。因此,儘管甲的處境令人同情,丙仍必須落實「應即解送」的法定職責,不得自行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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