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在先,乙取得 A 屋之所有權
- B 乙與丙各有優勢地位,故分別共有 A 屋之所有權
- C 甲將 A 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丙取得 A 屋之所有權
- D 乙與丙互不相讓,以抽籤決定誰取得 A 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同時都對某個物品擁有「請求權」(債權),而法律又規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必須透過「某種對外公開的行政手續」才算正式完成移轉,那麼決定誰才是法律上真正主人的最終標準,應該是「誰先跟原主人達成約定」,還是「誰先完成該特定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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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民法最核心的基礎觀念!這道題目精準考驗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你能不受買賣先後順序的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不動產權利變動的邏輯非常清晰。
債權平等原則與物權公示性
在法律實務中,這屬於典型的「二重買賣(Double Sale)」問題。甲與乙、甲與丙分別訂立的兩份買賣契約,在法律上皆為有效,這即是「債權平等原則」。然而,債務人甲最後選擇履行哪一份契約,法律上賦予其自由。根據《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registration)」不生效力。因此,儘管乙簽約在先,但丙既然先完成了登記,便依據物權公示原則(principle of publicity)與處分行為的效力,合法取得 A 屋所有權。至於乙,則僅能依買賣契約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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