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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前,縱建築物滅失,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
  • B 租地建屋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設定地上權
  • C 地上權非以地上權人交付地租為必要
  • D 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原則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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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租用土地」來「興建房屋」時,由於房屋價值極高且存續時間長,單純的租賃契約(債權)是否足以保護這位蓋房子的人?若要讓這個使用權更加穩固、甚至能對抗土地所有權人的變動,法律通常會允許將此權利「升格」為什麼樣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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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債權性質的租賃物權性質的地上權。依據《民法》第 422-1 條規定,租地建屋契約之承租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得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為地上權之登記。這是為了強化承租人的地位,使其權利「物權化」,增加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選項 (B) 認為不得請求,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相左。

物權之獨立性與存續規範

在其他選項中,我們可以看到普通地上權的重要特性:根據《民法》第 841 條,地上權不因建物滅失而消滅(物權獨立性);且地上權的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無償亦可);定有期限者,原則上屆滿即消滅,這些皆符合法理。本題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注意到「債編」中關於租地建屋的特殊規定與「物權編」的連結,難度適中,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體系的掌握相當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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