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
- A 訂有分管契約之土地共有人間
- B 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
- C 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
- D 土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借貸人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制定「相鄰關係」是為了處理鄰居之間在「實際居住或耕作」時產生的摩擦(例如噪音、排水或通行問題),那麼這套規則應該適用於「實際在土地上活動的人」,還是適用於「只在書面上享有優先受償權、卻不占有土地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性質」與「土地利用」之間的本質差異,這正是掌握相鄰關係的核心關鍵。民法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本質上是為了調節土地相鄰使用時產生的衝突、增進公共利益。依據 民法第 800 條之 1 的擴張規定,這些規則不只適用於所有人,也準用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其他土地利用人」。
土地利用權能的判斷核心
本題的勝負點在於區分「用益權能」與「擔保權能」。選項 (B) 的**抵押權人(mortgagee)**屬於擔保物權人,其權利核心在於債務不履行時,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受償,而非對土地進行實體的占有、使用或收益。既然抵押權人原則上不具備土地利用的實質,自然沒有調節相鄰使用關係的必要。相較之下,無論是訂有分管契約的共有人、農育權人或是使用借貸(無償使用)人,皆涉及實質的土地占有與管領,故皆有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相鄰關係之適用與準用
💡 相鄰關係旨在調節土地利用人之衝突,不包含非占有之價值權人。
| 比較維度 | 土地利用人 (如承租、地上權) | VS | 土地抵押權人 |
|---|---|---|---|
| 權利性質 | 用益權:實際占有使用 | — | 擔保權:僅取其價值 |
| 民法800-1條 | 明文列舉或類推適用 | — | 不在準用範圍內 |
| 規範目的 | 解決土地使用衝突 | — | 確保債權清償 |
💬相鄰關係僅發生於因「利用土地」而產生接觸關係之權利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