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上出資建築
B 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
- B 法院得併付拍賣 B 屋,就其拍得價金優先受償
- C 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
- D 若於設定 A 地抵押權予乙時,A 地上已設定有地上權,則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拍賣 A 地
思路引導 VIP
當債務人無法還錢時,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直接取得價值遠高於債權額的抵押物,這對債務人是否公平?如果我們想在「保障債權」與「避免不當得利」之間取得平衡,你會建議在所有權移轉的程序中增加什麼樣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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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流抵約款」的核心概念。這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抵押權實行方式的掌握,特別是傳統「併付拍賣」與現行法下「流抵契約」的區別,你能排除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基礎相當紮實。
流抵契約與清算義務
關於選項 (C),我國民法於 2007 年修正第 873-1 條後,已承認流抵約款(Pactum Commissorium)的效力。只要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即土地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額時,應將差額返還抵押人;反之則仍得請求清償),該約定即為合法有效。至於 (B) 選項提到的「併付拍賣」,依民法第 877 條規定,乙雖得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 B 屋的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Priority right),這是實務上極易混淆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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