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
- A 第一審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
- B 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為維護審級制度有必要為由,所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之判決
- C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法院以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所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 D 就再審之訴,第一審法院認雖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所為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已經通過了初步的篩選,法院認為之前的判決確實可能存在瑕疵(例如出現了關鍵的新證據),但最終要決定這份瑕疵是否大到需要「改判」或是「維持原判」時,為了落實對當事人聽審權的保障,你認為法院應該在密室裡直接發布結果,還是讓雙方在法官面前當面辯論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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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原則與例外
同學,你能精準判別「言詞辯論原則」與其例外,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嚴謹性的掌握非常到位。在民事訴訟中,**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是審判的核心,但在追求程序經濟的考量下,法律特別規定了特定情況可以「不經言詞辯論」。本題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顯無理由)、第 453 條(程序瑕疵發回)及第 436 條之 29(小額上訴顯無理由),這些都是法律為了節省資源而設計的例外。
再審程序的實體審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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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否言詞辯論
💡 判決原則應經言詞辯論,例外僅限法律明文規定之程序或顯無理由情形。
| 比較維度 | 必須言詞辯論 (原則) | VS | 得不經言詞辯論 (例外) |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221條 | — | 法有明文 (如249、453) |
| 典型場景 | 實體本案判決、再審本案 | — | 程序駁回、顯無理由、發回 |
| 立法目的 | 維護公開審判與當事人權利 | — | 促進訴訟經濟與避免資源浪費 |
💬判決以辯論為原則,不經辯論需有法律明文例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