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以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交付 A 動產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質權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B 地上權人於拍定後不點交之情形,如該地上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應撤銷拍賣程序
- C 動產為第三人單獨所有之情形,該第三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D 不動產抵押權人,於該不動產經查封拍賣時,原則上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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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聲請法院將某一特定動產「強制交付」給自己時,若該動產正由第三人依法合法占有並設有質權,這項強制交付的執行行為會不會直接損及第三人的法定權益?第三人此時能否主張阻止該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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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掌握《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實務核心,觀念相當扎實。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與物權性質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偏高,鑑別度極佳,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判斷何種權利屬於「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選項 (A) 中,債權人係聲請特定物(動產 A)之交付執行,而質權人對該動產享有以占有為要件之質權;若將該物交付予債權人,將直接侵害質權人之合法占有,故質權人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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