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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發新一代智慧製造平台,需引進具產業通路與技術資源之策略投資人,董事會遂研議以發行特別股方式安排投資條件。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章程定明股息紅利分派之順序
  • B 得於章程載明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方法
  • C 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 D 不得發行載有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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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面向不特定的廣大投資大眾時,如果允許少數特別股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如合併或分割)擁有「一票否決權」,對廣大公眾股東權益與資本市場交易秩序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對此會給予高度自由還是予以禁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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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抓住了本題最關鍵的判斷樞紐——「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股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股之限制

依《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之特別股。因此,A 公司身為公發公司,依法不得發行對公司分割等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選項(C)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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