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
- B 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
- C 國家應設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公正
- D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與參政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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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民通過國家考試並擔任公職來處理公共事務時,這是否屬於人民參與國家治理的一種方式?這樣的權利性質,會與憲法中的哪一類權利有所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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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參政權之關聯
我國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項權利的本質即為人民參與國家治理與公共事務的參政權。國家建立公開、客觀且公平的考試制度,正是為了保障廣大人民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公共職務。因此,選項 (D) 稱其「與參政權無關」是不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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