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6 題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之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採取下列何種處置作為?
- A 調查
- B 驅離
- C 扣押
- D 緊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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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人員在領海邊緣附近的特定海域發現有違法嫌疑的船舶,且該船舶企圖向外海逃逸時,為了不讓違法行為因離開管轄海域而無法追究,法律通常會賦予執法人員何種「持續追捕」的程序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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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區之管轄權限與調查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規定,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這項機制能確保執法人員在發現違法嫌疑時,得依法進行緊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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