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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5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巡人員甲在使用棍指揮疏導群眾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 B 海巡人員乙在使用器械後,導致現場有人員傷亡之情形,此時乙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對於傷患作必要之檢查與取證
  • C 海巡人員丙,因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使有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應依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規定辦理
  • D 海巡人員丁在情況急迫下,使用器械傷及致命之部位,並未違反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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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巡人員在現場面臨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險時,法規原本規定「使用器械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的原則,在這種極端急迫的情境下會產生什麼樣的調整?你可以從執法安全與衡量必要性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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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靈活考驗了《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關於使用器械的「注意原則」與「例外條款」。

急迫情況下的法條適用

依條例規定,海巡人員使用器械原則上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但在情況急迫時則不受此限,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這類情境情節常作為實務與法規結合的鑑別點,能精準測出考生對「原則與例外」的理解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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