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7 題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辦法主要是針對海巡機關人員違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之相關規範
- B 若使用器械者為金門海巡隊人員,補償機關則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 C 依該辦法,死亡者補償最高數額為新臺幣伍百萬元
- D 依該辦法,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補償機關請求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人民因為行政機關「依法合法」執行公務而遭受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的範疇。請你試著回想:在一般行政法規中,向機關請求這類公法上權利的「消滅時效」,通常規定在知有損失後多久時間內必須提出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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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重點考驗《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的細節規定,兼具「合法與違法責任區分」以及「數字時效」的雙重考點,鑑別度相當高。 損失補償要件與請求時效 選項 (D) 正確,依據規定,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之日起 2 年內向補償機關提出請求。這裡常出現的觀念陷阱是 (A) 選項,本辦法是針對「合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若為「違法」則屬於國家賠償範疇;此外,法定補償機關專屬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本身(非金馬澎分署),且死亡補償上限額度為新臺幣 600 萬元。你能避開這些細節陷阱,代表法規脈絡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