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與「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容」之主管機關為移民署、「留置」之主管機關為海巡署
- B 「收容」與「留置」均屬於行政處分
- C 「收容」同一事件最長不得逾 150 日,「留置」則以 3 個月為限
- D 「收容」與「留置」均應告知當事人得申請提審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當執法機關限制人員行動時,有些手段是為了『現場立即釐清身分』,有些則是為了『等待後續遣送出境』。請試著從這兩種行政目的與對人身自由干預的程度來思考:在法規對於時間長短的限制上,這兩種手段應該會有什麼合理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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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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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清晰!選項 (C) 確實是錯誤的敘述。
留置與收容的時間限制
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中,「收容」屬於等待強制出境的處分,同一事件最長累計不得逾 150 日;然而「留置」主要是為了迅速調查與確認身分,性質上屬極短期的處置,依法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而非選項所述的「3 個月」。其餘選項關於主管機關權責(海巡署負責留置、移民署負責收容)及提審救濟之告知,皆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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