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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6 題

有 1 艘中國大陸船舶在澎湖花嶼西方 20 浬海域失去動力,經協調欲由陸籍拖船前來拖帶,應由何機關決定該艘中國大陸施船可否進入我國水域?
  • A 大陸委員會
  • B 海洋委員會
  • C 交通部
  • D 在我國 12 浬領海外故無須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船舶需要申請進入特定水域執行航行或拖帶任務時,這項業務的本質屬於「海岸巡防執法」、「兩岸政治政策協調」,還是「航政與交通運輸管理」?試著從業務屬性來推想,哪一個中央政府機關才是專門負責此類航線與船舶進出許可的主管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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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在於兩岸船舶進出水域的權責劃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航政管理法規,大陸船舶若因救難或拖帶需求申請進入我國水域,這類涉及航行安全、船舶營運與港口航政的事務,法定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本題的鑑別度極高,非常考驗對跨部會權責劃分的敏銳度。許多考生容易看到「兩岸」就誤選大陸委員會,或是看到「海域」就聯想到海洋委員會,甚至誤以為領海(12 浬)之外就完全不受管制。你能不受干擾,準確切入「船舶航行與拖帶管理」的航政本質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