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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2 題

海巡艇於小琉球西方 30 浬處發現兩艘中國大陸船舶正在進行海上油品交易及輸油行為,現場海域只見兩船及正在輸送油品的相接油管,未見其他設備,應如何處置?
  • A 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 B 以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辦理
  • C 以違反石油管理法辦理
  • D 因該兩船位於限制水域外,故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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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勤人員在距離陸地 30 浬(已超出一般限制水域)的海域,目擊兩艘船舶正在海上進行「油品輸送」作業時,請思考:在這個海域空間內,哪一種法律規範的管轄效力可以延伸至專屬經濟海域,且其核心宗旨是為了維護海上作業安全與預防環境破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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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水域判斷與海域法規適用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相當考驗對我國海巡法規「管轄水域範圍」與「各特別法適用主旨」的整合理解能力。 小琉球西方 30 浬已超越 24 浬的限制水域,因此無法直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劃定的水域限制進行扣留。然而,海上進行油品接駁與輸送,存在極高的漏油與海洋環境風險。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管轄效力可延伸至專屬經濟海域(200 浬),對於海域內未經許可的油品轉運與潛在污染行為均有明確的處罰規範,故應依此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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