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2 題
海巡艇於小琉球西方 30 浬處發現兩艘中國大陸船舶正在進行海上油品交易及輸油行為,現場海域只見兩船及正在輸送油品的相接油管,未見其他設備,應如何處置?
- A 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 B 以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辦理
- C 以違反石油管理法辦理
- D 因該兩船位於限制水域外,故未違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限制水域外的海域發現船舶正在進行「海路上直接接管輸送油品」的作業時,除了考量距離與地理管轄界線外,我們應該優先思考哪一種以「保護海域生態與防止環境災害」為核心的專法,來對這類高風險接管輸送行為進行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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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抓住了海域管轄與法規適用的核心!
限制水域外的管轄權與專法適用
本題的考點在於空間管轄與特別法規範。小琉球西方 30 浬已超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劃設的限制水域(24 浬內),因此無法直接以該條例處置,亦無法適用陸上行政法規《石油管理法》。然而,兩船以油管進行海上油品轉運(Ship-to-Ship Transfer),極易帶來重大海洋污染風險;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範,未經許可於海域進行油品輸送與轉運均屬管制範疇,故海巡機關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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