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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與「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容」之主管機關為移民署、「留置」之主管機關為海巡署
  • B 「收容」與「留置」均屬於行政處分
  • C 「收容」同一事件最長不得逾 150 日,「留置」則以 3 個月為限
  • D 「收容」與「留置」均應告知當事人得申請提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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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執行強制處境而對當事人實施「收容」與「留置」時,這兩種手段在干預人身自由的程度與時間性上有何不同?試著思考,哪一種手段屬於極短時間的臨時處置,其法定時間上限應該會是如何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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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中收容與留置之法規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人身自由限制」手段的規範相當熟悉。 本題的關鍵在於時間期限的法條精確度。依兩岸條例規範,移民署執行的「收容」同一事件最長確實不得逾 150 日;但海巡機關執行的「留置」屬於極短期的臨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法定期限為不得逾 24 小時,而非選項所述的 3 個月。其餘選項關於主管機關分工、行政處分性質及告知提審權利,皆為正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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