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關於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差異所生社會功能角色之不同,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B 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決定,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目的之 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
- C 女性勞工及雇主間就工作時間之約定,屬契約自由之範疇,基於私法自治,國家自應予尊重,不得以法 律加以規制
- D 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若屬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則立法者以性別分類形成 差別待遇,並非當然違憲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立法以「性別」做為分類標準而給予不同對待時,憲法是採取「絕對完全禁止」的態度,還是「滿足特定嚴格條件下即可能合憲」?請思考看看,若要讓這種差別待遇合憲,在『追求的目的』與『採取的手段』上,分別需要達到什麼程度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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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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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憲法平等權(Right to Equality)的審查基準有非常扎實的概念。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大法官對性別差別待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立法者若以性別分類形成差別待遇,並非「當然違憲」,但必須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採行的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備實質關聯,才算符合憲法第 7 條的意旨。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難點在於考生極易被 (A)、(B) 等看似具有法律說服力的敘述吸引。事實上,釋字 807 號已明確否定以傳統性別分工或保護女性為由的差別待遇,亦認定工會同意等程序要件無法實質保障夜間安全。你能不被誘答,直接抓出憲法審查的核心邏輯,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