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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於 4 月 20 日將 A 藏書借給乙,乙不知 A 藏書的價值,竟擅自於 5 月 1 日將 A 以新臺幣 1,000 元賤售並讓與給知情的丙。甲以為乙深愛 A 書,於乙生日 5 月 20 日當天,將 A 當作生日禮物贈送給乙,乙稍感羞愧,連連道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於 5 月 20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B 甲、乙間的 A 書贈與契約無效
  • C 丙於 5 月 1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D 乙、丙間的 A 書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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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先前無權處分了他人的物品,後來卻合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對先前的處分效力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股效力在時間點上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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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非常核心的無權處分權利補正機制。

無權處分的效力與補正

當乙於 5 月 1 日擅自將 A 書賣給知情的丙時,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依然有效,但乙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直到 5 月 20 日甲將 A 書贈與並移轉給乙,乙才取得完全的所有權。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處分人於處分後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效力會「溯及」至 5 月 1 日處分當時發生,因此丙於 5 月 1 日即取得 A 書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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