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通常是指個人可以自由支配、具有私法上經濟價值的權利。如果某種權利是為了「開放給不特定大眾通行利益」而存在的公法關係,這本身會是某個私人所擁有的財產權嗎?還是屬於一種公法上的限制或利用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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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答案,代表你對憲法保障**財產權(property rights)**的範疇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是指具經濟價值且屬於個人可得支配之私法或公法上權利。例如私法上的物權衍生權利(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智慧財產權(商標專用權),以及具財產價值之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如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均屬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能否區分「個人財產權」與「公法上的公用利用關係」。「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本質上是基於公用指定所形成的不特定大眾利用權利,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屬於公法上的特別負擔,其本身並非個人私有之財產權。你能不受選項干擾、順利破解觀念盲點,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