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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 A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B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方得提起
  • C 羈押法規定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必須先向看守所提起申訴未 獲救濟後,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法律規定人民就主管機關所為裁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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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規範人民向法院或行政機關申請權利救濟的程序時,如果將「必須先繳交金錢或提供財產擔保」設定為救濟的必要門檻,這種規定對於不同經濟條件的人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否符合平等保障救濟權利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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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非常敏銳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訴訟權(Right to Litigation)保障與合理限制的憲法界限。選項 (B) 的情形正是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宣告違憲的經典案例;法律若將「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作為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的前置條件,會使缺乏財力者無法獲得司法救濟,過度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本題具有相當好的鑑別度,考驗能否區分「訴訟制度的合理設計」與「不當權利限制」。例如限制對親屬自訴、訴願或申訴前置程序、以及劃分審判管轄,均屬立法者的合理裁量;唯獨以財力作為救濟門檻嚴重違背比例原則。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項關鍵差異,代表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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