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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 A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B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方得提起
  • C 羈押法規定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必須先向看守所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法律規定人民就主管機關所為裁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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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人民尋求司法救濟之前,設定了一個「若無財力支付或擔保,就完全無法進入救濟管道」的實質門檻時,這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尋求司法保護的初衷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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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限制與憲法審查

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查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right of institu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的界線,屬於非常經典且高頻的憲法解釋考題。 根據釋字第 224 號解釋,過去稅捐稽徵法強制納稅義務人必須先「預繳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申請復查,這種以財產狀況作為訴訟救濟前提的規定,過度侵害了人民的訴訟權,因此宣告違憲。相對地,選項 (A) 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之限制(釋字第569號)、(C) 設有申訴先行之救濟前置程序,以及 (D) 審判權歸屬之劃分,皆屬合憲的程序規範或立法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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