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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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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遲遲不收公文,導致法律程序卡死,國家必須設計一套「視同送達」的機制。請思考:如果這項機制已經依法公告並給予了一定寬限期,這種在「程序效率」與「權利保障」之間取得的平衡,真的會被法院視為一種『違法侵害』權利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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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針對「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違憲?」之爭點,解釋文明確指出,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因此,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規定,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願及訴訟權,選項D稱其「侵害訴願及訴訟權」的敘述顯屬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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