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遲遲不收公文,導致法律程序卡死,國家必須設計一套「視同送達」的機制。請思考:如果這項機制已經依法公告並給予了一定寬限期,這種在「程序效率」與「權利保障」之間取得的平衡,真的會被法院視為一種『違法侵害』權利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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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辨識出寄存送達的憲法爭議,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 釋字第 512 號)有深刻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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