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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憲法保障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對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不及於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
  • B 總統受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 C 總統因享有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故其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得以阻卻違法
  • D 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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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個特殊職位的官員在任職期間「暫時不能被起訴」時,這代表他所做的行為本身在法律上就變成「合法」了,還是只是「追訴的時間被往後延」?這兩種情況在法律的「實體效果」與「程序效果」上有什麼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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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權的法理本質

憲法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權(presidential criminal immunity),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其本質僅屬於程序法上的訴訟障礙,目的在於維持憲法機關之正常運作,並非實體法上的「阻卻違法(justification)」事由。總統若有犯罪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依然具備違法性與有責性,只是在任期間暫時不能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絕非讓違法行為「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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