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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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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位職災勞工治療結束要回到職場時,雇主為了幫助他在「工作現場」能重新順利操作設備或適應環境,所提供的輔助應該偏向與「改善工作能力與環境」相關,還是與「尋找新工作資訊」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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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復工與輔助設施之界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Labor 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and Protection Act)第 66 條規定,雇主為協助醫療終止後的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工作,應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其法定範疇包括: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以及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這些設施的核心目的皆在於「協助勞工個體進行職能恢復與職場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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