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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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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一名員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治療完成後準備回到原單位上班時,雇主為了讓他能夠「順利執行眼前的工作」,最需要針對他的身體狀況改善哪些實質層面?這些改善措施會偏向「提升實質工作能力與改善職場設備」,還是偏向「提供求職管道與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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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復工輔助設施之認定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工作,應提供之「必要輔助設施」,法條明文列舉包含: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以及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這些都是直接幫助勞工克服身體障礙、重返原崗位的實體輔助;而「獲得就業資訊」屬於就業服務範疇,並非雇主對復工勞工應負擔的輔助設施責任。 本題屬於法條文義辨析題,難度屬於中等。題目考驗考生能否精準釐清「雇主職災復工協助責任」與「一般就業媒合資訊」的界線,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法規立法意旨與細節有很高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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