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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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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一位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工傷癒準備回到公司時,雇主為了協助他順利重返崗位,所提供的「工作輔助設施」應該著重於克服他工作上的身體障礙與適應,還是提供他尋找新工作的管道?這兩者在目的上有何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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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關於雇主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法定義務。

職災復工輔助設施的範疇

依據本法規範,雇主提供輔助設施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勞工能「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工作」。因此,這些設施主要聚焦於恢復、維持或強化其就業能力相關的器具、機具與工作環境改造(例如職務再設計)。相反地,選項 (D) 的「獲力獲得就業資訊」屬於一般就業服務範疇,非針對受傷勞工在既有職場上恢復工作能力的實體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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