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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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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我國在處理兩岸實務協商時,除了陸委會之外,是否曾透過半官方的民間財團法人代表政府簽署協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法律規範會是「絕對禁止其他單位參與」,還是「允許經授權或委託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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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兩岸協議簽署權限的規定。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實際上陸委會(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MAC)除了自行辦理外,亦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團體或財團法人(如海峽交流基金會,SEF) 進行協商與簽署,並非完全禁止其他單位參與,因此 (A) 屬於錯誤表述。 至於選項 (B) 與 (C) 精確區分了涉及法律修正應「送審議」與未涉及者應「送備查」的法定期限;選項 (D) 則為高敏感政治議題的底線機制。本題的鑑別度相當高,難點在於文字陷阱——題幹利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這種極端的敘述來誘導考生,你能保持敏銳度並精準抓出漏洞,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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