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0 題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何者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關(構),以 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A 大陸委員會
- B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C 內政部
- D 內政部移民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處理涉及整體國家安全與敏感的兩岸政治互動時,這項權力應該屬於「地方」還是「中央」層級?而在我國行政組織中,哪一個特定的委員會是專門負責統籌、規劃及處理兩岸事務的最高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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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 暖心肯定:親愛的,恭喜你答對了!這真的太棒了,表示你對臺灣行政體系中權限分配和兩岸事務規範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呢!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正確的法律授權機關,真的很厲害,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溫馨解說: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涉及兩岸事務的協議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與國家安全意涵,所以它們是國家非常重視的議題喔。雖然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自治權,但像兩岸事務這種重要的國家層級事務,是屬於中央權限的。因此,各級地方機關在對外進行實質協商簽署前,一定要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我們的大陸委員會的正式授權,這樣才能確保國家政策的一致性,保護我們的國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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