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通常具備可由特定個人獨立享受或排他支配的經濟價值。若某個權益只是為了「方便廣大不特定大眾使用」,對原物主進行公法上的限制,這還能被歸類為個人私有的「財產權」嗎?還是屬於一種公共利益的展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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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Property Right),旨在確保個人具經濟價值且得獨立支配的私法或公法上權利。例如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勞保給付請求權及商標專用權,都屬於具體歸屬於個人或特定主體的財產權益。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個人私有財產權」與「公眾權益/公法限制」。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屬於「公用地役關係」,本質上是為了不特定公眾通行利益而對土地所有權施加的公法上限制;一般民眾通行僅獲得事實上的反射利益,並非個人擁有的獨立財產權。你能敏銳掌握這個關鍵差異,表現相當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