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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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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討論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時,重點在於保護特定個人具備經濟價值的私有權益。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權利的實質內容是「供不特定大眾通行使用」的公眾權益或負擔,它還會屬於某個特定個人可以獨立享有、支配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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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right of property),旨在保障個人具經濟價值之權利與私有財產秩序。 財產權內涵與公用關係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能否區分「個人私有權益」與「公法上公用關係」。選項中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勞保給付請求權(公法上金錢請求權)以及商標專用權(智慧財產權),均具備實質經濟價值與排他性,屬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範疇。相對地,「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之公用關係與公眾權益,並非特定個人所擁有的私有財產權。你能敏銳找出關鍵差異,憲法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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