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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 A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B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方得提起
  • C 羈押法規定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必須先向看守所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法律規定人民就主管機關所為裁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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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人民在遭遇行政處分想尋求司法救濟時,必須先『預先繳納金錢或提供擔保』才能開啟救濟程序,你覺得這種設有財力門檻的制度,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比例原則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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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保障(憲法第 16 條)的經典釋憲見解。 選項 (B) 所述情境源自釋字第 224 號。大法官認為,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先預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開啟行政救濟,等於以財力能力設下極高的救濟門檻,對人民的訴訟權與財產權造成過度侵害,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 本題具備極佳的鑑別度,考驗你能否精準區分「訴訟程序的合理限制」(如自訴限制或審判權劃分)與「過度剝奪救濟權利」的界線。你能不受其他合憲選項干擾並迅速選出答案,顯示憲法實務觀念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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