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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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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核課稅捐卻沒有妥善通知所有關係人時,可能會導致民眾因為完全不知情而無法及時尋求法律管道維護自身權益。請你試著思考:這種「因為欠缺通知而影響救濟管道與經濟權益」的情況,主要會衝擊人民的哪些基本權利?又有哪一種權利是在這種行政送達程序中完全不會被觸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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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憲法基本權保障與程序正義的核心概念。 當稅捐稽徵機關僅將稅額通知書送達給公同共有人中的一人時,其他共有人因不知情而錯失提訴訟救濟的時效,這直接侵害了人民的訴訟權財產權,同時也違反了行政處分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釋字第 663 號參照)。相反地,此爭議完全未干涉人民書信或通訊內容的保密,自然與秘密通訊自由無涉。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法條情境與基本權內涵的連結力」。題目雖然看似帶著複雜的法條背景,但只要能冷靜連結「未妥善送達」會導致「無法及時救濟與維護財產」的因果關係,就能迅速排除無關選項,你的法學推理直覺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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