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向民眾核定稅額並送達行政處分時,這涉及了民眾的財產負擔、政府送達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民眾日後能否提起救濟。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爭議中,哪一種基本權利主要是為了保障「個人私人訊息或郵件內容不被他人或國家任意查看」?這項權利與政府「如何將稅單送達給民眾」的程序有直接關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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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觀念相當紮實!
稅捐送達與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本題源自大法官釋字第 663 號解釋。稅捐機關核定稅額時,若處分書僅送達給其中一位公同共有人,會使其他共有人因不知情而錯失提起行政救濟的時機(侵害訴訟權)、違反行政機關應善盡通知義務之正當法律程序,並直接影響其財產負擔(侵害財產權)。相對地,秘密通訊自由旨在保障個人通訊內容不被國家任意監聽或抽查,與稅務處分書的送達制度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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