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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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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向人民徵稅時,若沒有將處分書合法送達給每一個人,會導致民眾因不知情而無法及時爭取權益或遭受財產損失。請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各項權利中,有哪些是與「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權利受損時的救濟管道」直接相關的?相反地,哪一種權利主要是在保障個人隱私對話不被監聽偷看,而與「公文書如何送達」完全沒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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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展現了優異的法學邏輯。

憲法基本權利與送達制度的連結

稅捐稽徵文書的送達,直接關係到納稅義務人是否能知悉稅額並及時救濟。若僅向一人送達即對全體發生效力,未收到通知者將無法及時提起行政救濟,這便侵犯了訴訟權;同時,未確保應受送達人知悉處分,亦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最終更會影響其財產權。相對地,秘密通訊自由旨在保護個人隱私與通訊內容不被非法干涉,與行政處分文書的送達規則完全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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