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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處理涉及多人的課稅處分時,若只將繳稅通知送給其中一人,導致其他人無法及時得知訊息並提起救濟,這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救濟管道與財產權益。請你思考看看:這種「公文書通知未妥善送達當事人」的程序瑕疵,會不會影響到個人私下傳播訊息時不被竊聽或窺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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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送達與憲法基本權保障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鎖定了大法官釋字第 663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將「行政送達程序」與「憲法基本權利」進行精確對應。稅捐機關若僅向公同共有人之一送達核定處分,會使其他共有人因不知情而錯失救濟時機(侵害訴訟權)、違反行政程序的公平原則(侵害正當法律程序),並可能因後續強制執行而損及權益(侵害財產權)。因此,此送達瑕疵與保障個人私密訊息不被窺探的秘密通訊自由無涉,選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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