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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於 4 月 20 日將 A 藏書借給乙,乙不知 A 藏書的價值,竟擅自於 5 月 1 日將 A 以新臺幣 1,000 元賤售並讓與給知情的丙。甲以為乙深愛 A 書,於乙生日 5 月 20 日當天,將 A 當作生日禮物贈送給乙,乙稍感羞愧,連連道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於 5 月 20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B 甲、乙間的 A 書贈與契約無效
  • C 丙於 5 月 1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D 乙、丙間的 A 書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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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先把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轉讓給他人(屬於效力未定的無權處分),後來他又合法地獲得了該物品的所有權,法律為了維護既有的交易秩序,會如何判定他當初那個轉讓行為的效力?這個效力又會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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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非常經典的「無權處分」與「事後取得權利」的法律效力。

無權處分之補正效力

當乙在 5 月 1 日將 A 書賣給知情的丙時,乙屬於「無權處分」。雖然丙非善意而無法主張善意受讓,但當原所有人甲於 5 月 20 日將 A 書贈與並讓與給乙後,乙便合法的取得該書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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