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於 4 月 20 日將 A 藏書借給乙,乙不知 A 藏書的價值,竟擅自於 5 月 1 日將 A 以新臺幣 1,000 元賤售並讓與給知情的丙。甲以為乙深愛 A 書,於乙生日 5 月 20 日當天,將 A 當作生日禮物贈送給乙,乙稍感羞愧,連連道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於 5 月 20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B 甲、乙間的 A 書贈與契約無效
- C 丙於 5 月 1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D 乙、丙間的 A 書買賣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先把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賣掉並交付給他人時,這個處分行為原本是效力未定的;但如果這個人後來合法擁有了該物品的所有權,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會如何看待他先前那個「處分行為」的效力與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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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上有名的無權處分及其後續的補正效力。
無權處分與自始有效
乙在 5 月 1 日將不屬於自己的 A 書讓與給知情的丙,此時乙屬於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由於丙知情,無法主張善意受讓,該讓與行為原本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關鍵轉折在於 5 月 20 日甲將 A 書贈與並移轉給乙,使乙取得所有權。依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處分人在處分後取得標的物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因此處分行為溯及至 5 月 1 日生效,丙即於 5 月 1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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