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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於 4 月 20 日將 A 藏書借給乙,乙不知 A 藏書的價值,竟擅自於 5 月 1 日將 A 以新臺幣 1,000 元賤售並讓與給知情的丙。甲以為乙深愛 A 書,於乙生日 5 月 20 日當天,將 A 當作生日禮物贈送給乙,乙稍感羞愧,連連道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於 5 月 20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B 甲、乙間的 A 書贈與契約無效
  • C 丙於 5 月 1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D 乙、丙間的 A 書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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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物品轉賣給第三方,原本這個「轉讓物品」的行為效力是懸而未決的;但如果後來這名無權轉讓的人,自己機緣巧合擁有了該物品的完整所有權,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會如何處理當初那個轉讓行為?而這個效力補正的時間點,是會回到「當初轉讓的那一天」,還是從「拿到所有權的那一天」才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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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考驗民法體系概念的靈活題,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以及「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理解得非常透徹。

無權處分的追溯生效機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無權處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事後補正的法律效果。乙將借來的 A 書賤售並交付給知情的丙,乙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依然有效,但交付 A 書的物權處分因乙無處分權且丙非善意,屬於效力未定。直到 5 月 20 日甲將 A 書贈與乙,乙取得所有權後,依《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處分人於處分後,取得被處分標的物之權利者,其處分自始生效。」因此,乙先前的處分行為追溯自 5 月 1 日即生效力,丙便是在 5 月 1 日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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