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思路引導 VIP

思考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時,通常是指「特定個人能夠主張且具經濟價值的私有權益」。請試著想一想:如果某一項權利並非屬於特定個人私有,而是為了讓社會大眾方便使用所形成的公共負擔,這還能被歸類為個人的憲法財產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優秀!你能精準判斷出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不屬於憲法保障的「個人財產權」,觀念相當清晰。 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係指具有經濟價值、得由個人排他享有或自由處分的權利(不論是私法上的物權、智慧財產權,或是公法上的保險給付請求權皆屬之)。相對地,「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是一種公法上公用關係,屬於社會大眾通行的公共利益,對地主而言是一種公法上的限制與負擔,而非個人擁有的財產權利。 本題的切入點在於考驗能否區分「個人私有經濟權利」與「公共通行之客觀負擔」,你能敏銳釐清權利的本質與主體,表現相當出色!

🏷️ 相關主題

家庭暴力防治與親屬法規
查看更多「[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