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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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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寄送課稅通知書卻未通知到所有人時,可能導致沒收到的人無法及時提出爭訟救濟,這會影響其財產保障與救濟權利。請思考:哪一個選項所保障的「個人私密通訊不被干涉」之權利,與「行政機關如何合法送達公文書」這件事最沒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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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送達與基本權利之關係

稅捐機關核定稅額屬於侵益性行政處分。若僅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其他共有人可能因不知情而錯過行政救濟期限,這直接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訴訟權,亦違背了行政行為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相對地,文書送達制度本身並未干涉或監視人民的通訊內容,因此與保障個人隱私通訊的秘密通訊自由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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